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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取得的运费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销 售某种化工产品4万元(不含税),并利用本厂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取得运费收入 1000元。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 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厂销售货物同时取得运 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945.30元。 (aa2000110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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