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站销售药品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来,一些防疫站为增加收入,除正常从
事医疗服务外还经营药品,那么销售药品这部分收入是否征税?应征什么税?
省国税局冀国税流发[1998]18号文件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防
疫站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防疫站自身从事的医疗服务不征增值税,但应单
独核算,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aa2000111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