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部门调拨药械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期,安国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卫生防
疫站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部门账面调拨生物制品47800元,
调拨药械32522元,调拨发放的免费防疫苗59550元,稽查局对其下发了《纳税通知
书》,对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补征增值税3089元。该站对此提出疑问:卫生防疫部
门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卫生防疫部门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的税收
法规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
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
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稽查局对其征收3089元税款是有法律
依据的。(aa2000111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