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增值税莫忘补缴城建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对
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被国税部门检查时,认定1999年度偷逃增值税
16676.46元,已补税并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到地税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稽
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
行规定》,认定其行为属偷税,责令其补缴少缴的城建税1167.35元,教育费附加
583.68元,并分别处以一倍罚款,企业会计后悔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尤其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消费税、增值税与城建税
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易造成疏漏。笔者在这里提醒纳税人,在国
税局补缴消费税、增值税后,莫忘到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免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aa20001104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