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账务调整要正确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今年8月份,宽城满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
局在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1999年查补的税款仅在税款入库时调整了应缴税金
的借方,贷方根本未作调整,账务调整方法不正确。为此,税务机关又责令该企业补
缴了这笔税款,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对于查补税款的账务调整,首先应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的贷方反映该
笔税款的应缴额,入库时再反映借方的已缴额。但该企业在调整这笔查补税款的账务
时,仅在税款入库时反映了“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的借方已缴额,贷方根本未
作调整,这样就使得补缴的税款被后来实现的税款自动抵回,形成前补后“退”。
(aa20001104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