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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业务为何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是县邮电部门下属邮政网点负责人, 主要从事音像制品租赁业务。近期,国税部门到我单位检查,对我们租赁、销售音 像制品收入15943.2元,按4%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依据是我们未分别核算应税与非 应税业务销售额。对此,我很不理解。请问,税法不是规定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吗? 答:你指出租赁业务不征增值税是对的。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条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网点销售音像制品属兼营业务,应征增值税,其租赁业务 不征增值税,但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县国税 机关对你单位租赁、销售收入15943.2元一并征收增值税是正确的。 (aa2000110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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