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最近,泊头市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制机井一眼,在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
水费,该企业按1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发现后告知该企业,向周
围居民收取的水费可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必须单独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第014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
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
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
的水。所以,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包括工矿企业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而非专指自来水公司。(aa2000102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