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租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商场系一般纳税人,部分柜台对外出租,
收取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国税机关日前对我商场进行检查后认定:商场用电和取
暖锅炉用柴油的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请问为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从当
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
减的进项税。你单位的柜台出租属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柜台出租部分承担的用电和取
暖锅炉用柴油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ai2000050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