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旧小汽车抵债如何计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公司欠外单位货款20万元(不含税),因 资金困难,经与对方协商,以我公司一辆旧小汽车抵债,作价20万元。小汽车原值30 万元,帐面价值15万元。问:我们应如何计提增值税? 答:以旧小汽车抵债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财税字[1994]026号文的规定,你 公司应依照6%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按照国税发[1996]155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可以 按照协议价2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计税依据为20万元,故你公司应计 提销项税20×6%=1.2万元。(ai200005040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