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小汽车抵债如何计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公司欠外单位货款20万元(不含税),因
资金困难,经与对方协商,以我公司一辆旧小汽车抵债,作价20万元。小汽车原值30
万元,帐面价值15万元。问:我们应如何计提增值税?
答:以旧小汽车抵债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财税字[1994]026号文的规定,你
公司应依照6%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按照国税发[1996]155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可以
按照协议价2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计税依据为20万元,故你公司应计
提销项税20×6%=1.2万元。(ai2000050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