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进项税额为何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
初应交增值税帐面留抵进项税额35487.46元,1999年6月因会计核算不规范,被国税
征收分局以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为由,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准抵扣进项
税额。1999年11月因会计核算健全,又被税务机关报准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9月初国税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时,对我单位停止抵扣期间的进项税额以
及留抵税额不允许抵扣,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补税和罚款,请问国税稽
查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以及国税函
[2000]58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
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低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
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ai200011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