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开具的收购凭证允许抵扣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单位是从事毛纺织品加工业务的一般纳
税人,1999年从某畜产品购销站(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兔毛,该站没有开具专用发
票,而是由我厂开具了农副产品收购凭征,我们申请抵扣,但税务机关不允许我们抵
扣进项税,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发[1995]302号)
规定:凭收购凭证扣税的,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经当地税务
机关认可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对不按收购凭证使用范围和违反规定开具的收购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税款。因购销站不是农业生产者,不自产兔毛,你单位开具的收购凭证
超越了使用范围,故不能抵扣。(ai200007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