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的电力附加费应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近日,某国税局在某电力公司税收检查中
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电力的同时,按每度电0.03元的标准为县财政向用户代收电气
化集资款。几年来,累计金额达160万元。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收入追补了增值税并处
相应的罚款。而公司认为集资款项是代财政收取,并已全部上交县财政,不应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
政收取的各项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该公司代收
的集资款虽已全部上交,但仍须缴纳增值税。其未自行申报缴纳,故应补税罚款。
(as2000120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