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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力公司:6%还是17%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问:本人系县电力公司主办会计,现有一 急事需得到你们的答复与支持。我们隶属县水电局,新税法实施初期,我们执行的6 %的税率。可好景不长,只执行了3年就取缔了。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执行17%的 增值税税率。我们倒底该执行哪个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 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有关规定,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 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县及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果既有自发电又有转供电,则只能选择 一种计税办法,或按6%征收率,或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征税办法一经确定,3 年内不得变更。你单位作为县电力公司如属上述情况,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或按17 %的增值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个选择权在你们,而不在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能强 行要求你们按17%税率纳税,即使在民族地区也不行。(av200012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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