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向导生产大豆粕仍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0信息】 11月29日,本报“咨询台”刊登了
《生产大豆粕是否可免征增值税》一文,深圳某国税局依据国税发[1999]39
号文件回答可以免缴增值税,这个答案是错误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按照13%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中提出的饲料有:单一大宗饲料、混合
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5种。其中,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
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0年5月22日发文(国税发[2000]93号文件)
提到:对大豆粕、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
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但是,2000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暂缓执
行该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因此,现在生产大豆粕的企业仍应按照原来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