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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的上期留抵税额不予再抵扣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卢龙县某电器商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 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于2000年5月1日被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经整改后于2000年7月1 日始恢复其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商行于2000年8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时,将其4月底的 留抵税额11500元计入当期实际抵扣税额,税务人员审核后告知此笔税额外负担不予 抵扣。商行对此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国税函[2000]5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 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不得抵扣。 该商行4月底的留抵税金11500元,属于停止抵扣期间的上期留抵掊额,故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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