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给灾区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近日,滦平县国税局在对县某粮油加工厂
(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4月份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向县灾区
捐赠面粉20吨,价值40000元。对这部分面粉,企业直接冲减成本,而未计入销售额
申报纳税。企业人员对此解释说向灾区捐赠货物属于社会公益性质不应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依
照上述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中不包括救灾捐赠物品。因此纳税人向灾区捐
赠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记入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最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