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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发放给客户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近日,献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某补花厂起家 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业务员在推销产品时将自主的补花台布、盘垫等以样品的形 式发放给客户,累计46套。财务人员作了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产成品"的会计处理。 稽查人员认为向客户发放样品不再收回,实际上属于一种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 纳增值税,要求该厂比照同期同类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并作出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 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 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并按下列顺序确定 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 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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