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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代销货物业务应注意税收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0-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0信息】 最近,我们对代销货物的业户进行了专项 检查,依照税法规定,依法补征税款和罚款,所有被查户均呼上当,称代销货物业务 倒贴本。如:李某今年1至7月帮某厂代销水泥105吨,销售额26675元,按 每包(50公斤)0.5元计算,实得代销手续费1050元,而增值税就交了10 71元,仅此一项倒贴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 物。据此两项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且没有 进项税额抵扣权,亦即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代销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款由代销者全 部承担。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从事代销货物业务时应注意:把代销环节应交纳的税 款和其他费用支出计算清楚,看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除去支出是否有利可得。 (bd200009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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