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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值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0信息】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某家企业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企业于1998年5月销售已使用过的进口汽车1台,取得收入21200 0元。经检查固定资产账户,该企业出售的这台汽车原值为190000元,售价高 于原价,应补缴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根据国税函发[1995]88号和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使 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均应按4%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出售的进口汽车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应当缴 纳增值税。(a20001018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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