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六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金店开展的旧饰金回收加工业务,
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算办法?
答:我省旧饰金回收业务是为了推进黄金体制改革,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
定金店在营业柜台开展的向消费者回收旧饰金,并向总行定点的金饰品生产、批发企
业委托加工或兑换金饰品进行零售的业务。对这部分金店的旧饰金回收业务,各主管
国税机关根据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旧饰金回收业务定点金店”名单(名单附后),进
行具体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手饰等货物征收增位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74号)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规定,以当期新饰金应税销售
额扣减回收旧饰金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定点金店应对旧饰金回收业务进行
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在帐务上不能准确划分的,旧饰金回收价款一律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