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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公路修建单位附设的沥青拌合场( 厂),可否按简易办法以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公路修建单位属营业税纳税人,但其附设的沥青拌合场(厂),主要从事沥青 拌合产品的生产销售,属增值税应税货物范围,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鉴于沥青拌合场(厂)在生产沥青路面材料时,部分外购原材料(如沙石等)难以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时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的规定执行,按简易办法在其产品移送环节征 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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