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
使用的自产水、电、气等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如何核定其销售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
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为:(一)拉纳税人当月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间的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产品价格明显
偏低的,其计税价格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其销售给当地居民的当月水、电、气平均价格
确定。其他行业或部门有此类情况的,也按照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