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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 使用的自产水、电、气等产品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如何核定其销售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 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为:(一)拉纳税人当月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间的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对水、电、气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内部职工使用的自产水、电、气产品价格明显 偏低的,其计税价格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其销售给当地居民的当月水、电、气平均价格 确定。其他行业或部门有此类情况的,也按照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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