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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七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 收增值税?其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 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 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 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企 业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及(国税函[1998]718号)补充通知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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