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的运输装卸费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税务机关在对广西某县某开发总公司进行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9年4月销售货物时代购货方垫付的运输装卸费
60997.12元(含税)未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做少缴增值税
3452.67元。经询问,财务人员解释说这笔运输费用的发票是开具给购货方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
取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
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是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运输发票是开具给
购货方的,已符合第一个条件,但该企业并没有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而是作为
本单位的原始凭证入账,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即没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根据税法规
定,该项代垫运费仍然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