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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销售视同销售补了税款还得罚款

录入时间:2000-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0信息】 浙江省平阳县某公司2000年1月~3月期间 把产成品虾仁发给职工及赠送给关系户,共计7050.04公斤。平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 日常检查中发现账实不符后,对其产成品库存进行全面盘存,按该公司上月的内销单 价计算销售收入为155946.88元,追缴增值税20273.09无,并以偷税为由给予其相 应的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 销售行为:(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提供货物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条 件,而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那么,视同销售如何计算销售额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 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 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 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接受处罚后,该公司负责人一脸的困惑和沮丧,没开发票、没作销售也算偷税, 补了税款还要缴罚款。凭感觉缴税,这亏吃大了。 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法治和旧有习惯、旧的管理模式之间的摩擦也许太司空见 惯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发展,税法中可以钻的空子将越来越少。一些纳 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将已销售的产品在账上反映为用于集体福利、赠送、分配或投 资扩大再生产等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正是在长 期税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防止偷税、避税的经验。现在,漏洞堵住了,有些人却 总以“我不懂”来喊冤。但是,只要你有违反税法的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不管你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就要接受处罚。 (a20000914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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