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
录入时间:2000-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问:对报刊杂志社利用报纸杂志等形式为
客户做广告,其广告制作、印刷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对这部分进
项税额如何划分?
答:对报刊杂志社不得抵扣的广告部分进项税额的划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顶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