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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0-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0信息】 我厂是粮食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产品是大米、面粉,随同大米、面粉销售的包装物采用单独计价方式核算。请问: 我厂向购买方收取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适用税率是17%还是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价外费用指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你厂在销售大米、面粉时,随同货物向购买方收取 的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是在主营业务之外的价外收费,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 应按主营业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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