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为负数为何要罚款
录入时间:2000-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税务所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我
单位有几笔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税务机关仍按偷税
对我单位进行罚款处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
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由于增值税制
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
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
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有偷税问题,其偷税
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依照以上规定,你单位的偷税数额应该是少报销项税
额,应该据此进行罚款。 (a20000823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