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需进行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国家为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的经营亏损,给予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粮食企业在税收管理中统一被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搞活粮食的流通、
增加农民收入都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近日,山西省长子县国税局征收分局申报审核人员在审核申报中发现,这些粮食
企业在纳税申报表中只有销项税,而没有进项税,这异常的申报现象引发了税务人员
的深思。在一般情况下,有购进才有销售,有购进就应该有进项税。而企业申报只有
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原因何在?经调查,企业一是认为国税部门已批准免征增值税,申
报多少税也是全免,进项税抵扣不抵扣关系不大。二是认为粮食进项抵扣需开具税务
部门监制的收购发票,申报费时费力,工作量不小,作用不大。殊不知按照税收减免
税管理规定和财务处理办法,所免征的增值税应记入补贴收入,而补贴收入要并入企
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企业购进100万元的原粮,可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销售时加上10%的
差价,也只能得110万元(不含税)的货款,应申报税款=(110×13%)-
10=4.3万元,如没有进项税,申报税款=110×13%=14.3万元。免
征税款计入补贴收入计算所得税,前者应纳所得税1.419万元,后者应纳所得税
4.719万元。从以上数字的比较不难看出,按税法规定申报税款,可使企业少纳
税款3.3万元。
在实际中,不乏有这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核算申报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结果导致免税数额增大,虚增了企业利润,使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能正确贯彻落实,国
家对企业的优惠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因此,笔者提醒各位厂长、经理、财会人员,
在搞好经营的同时要学好税法和财会业务知识,在充分享有自己的既得利益和权利的
同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