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防疫部门调拨药械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近期,辽宁省盘锦市国税局对某防疫部门
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部门账面调拨生物制品201379元,
调拨药械384149元,调拨发放的免费防疫苗286000元,税务部门专门下
发了《纳税通知书》,对其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按照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23421元。该卫生防疫部门询问:卫生防疫部门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也要
缴纳增值税吗?
卫生防疫部门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的税收
法规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1999]19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
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
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税务部门对其征收23
421元税款是符合税法规定的。(a200008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