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征低扣:企业能否降低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我厂是一个以生产亚硫酸铵为主的化工企
业,属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料是:碳酸氢铵(化肥)和硫精矿粉。在增值税进项税抵
扣中,碳酸氢铵属农业生产资料,不在抵扣范围之内,硫精矿粉的抵扣率只有13%,
但我厂产品的销售计税率为17%,给企业的效益造成了影响,请问,能否适当降低销项
税率,给企业以优惠?硫精矿粉燃烧后的废渣(铁粉)的出售税率还按17%计税吗?
一、对增值税“高征低扣”企业能否降低销项税的问题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增值税税率(包括征收率及抵扣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
定,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变更税率。至于您单位所购碳酸氢氨并非完全不在抵扣之列。
因为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3%,其免税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如从化肥厂进货无法抵扣,
但若从商业企业购进,则可凭专用发票13%抵扣。对“低扣高征”问题,应正确认识,
着眼全局,不能只考虑本企业如何。如将碳酸氢氨等农业生产资料都按17%征税,又
如何体现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倾斜?因此,应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来
提高效益。国家制定每项政策都是从客观考虑的,也不是想变就能变的。
二、关于废渣(铁粉)的适用税率问题
现行增值税税率的设计基本是以货物设计税率:一般货物为17%,出口货物适用
零税率,对国家政策需给予照顾的货物适用13%的税率,并给予逐个例举。凡不在列
举范围内的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出口货物及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硫精矿粉燃烧
后的废渣(铁粉)在您单位看来属废弃物,但由于未在列举范围之内,故应适用17%
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