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0信息】 湖北省沙洋县烟草销售站,隶属于荆门市
烟草公司。烟草销售站系报账制单位,销售的卷烟由市烟草公司统一调拨未提供增值
税专用发票。烟草销售站销售卷烟均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自1998年沙洋由区改县以
来,销售站的应纳税款一直由荆门市烟草公司汇总缴纳。可最近,沙洋县国税局要求
该烟草销售站独立核算销项及进项税额,就地缴纳增值税,对此,烟草销售站深为不
解。企业分支机构究竟应在何地缴纳税款?
我们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所作规定的
第三款:“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荆门市烟草公司向该销售站提
供卷烟作为视同销售应提供进项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
票、向购货方收取贷款,受货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所以说,烟草
销售站的销售行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沙洋县就地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沙洋县国
税局要求该烟草销售站独立核算增值税款,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对的。
(ap200007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