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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生产、销售药品药械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0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生产、销售药品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政 策明确如下:   (一)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自制或委找加工的药品,用于本单位医疗项目 服务的,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   (二)对医院及其附设诊所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药品 药械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对医院附属(设)的独立核算的工厂或车间生产的药 品药械,直接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三)对药店(房)销售药品、不论是否经过坐堂医生诊断处方后销售的,均应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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