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生产、销售药品药械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0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生产、销售药品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政
策明确如下:
(一)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自制或委找加工的药品,用于本单位医疗项目
服务的,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
(二)对医院及其附设诊所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药品
药械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对医院附属(设)的独立核算的工厂或车间生产的药
品药械,直接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三)对药店(房)销售药品、不论是否经过坐堂医生诊断处方后销售的,均应
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