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哪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0-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0信息】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 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