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0-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0信息】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
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