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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保值挂号信

录入时间:2000-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0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 件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 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同时,根据《邮政法》 规定,未保值的挂号信如发生遗失,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40元,如保值挂号信应按 保值额赔偿。从规定上可以看出,邮寄方只能向邮政部门索取40元以下的赔偿,购货 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损失应由邮寄方承担。因此,纳税户在邮寄已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时(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不能邮寄),必须使用保值挂号信,其保值额应为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切莫因小失大。         (e2000071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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