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批发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检查补税
录入时间:2000-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0信息】 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经营商品批发业务,采用进价金额核算。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33%。2000年3月,税务部门对其1999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
检查时,对下列业务问题提出疑问,请说明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计算应补退的税款,作出计提和补缴税款的账务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1999年各月月末均无余额。
①购进“骨粉”、“酒糟”等免税饲料,取得饲料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全年销售
免税饲料取得的总收入为113000元,账务处理按销售总额归纳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000
贷:补贴收入 13000
借:补贴收入 13000
贷:本年利润 13000
年终作所得税申报表时,将补贴收入13000元列作纳税调减项目中的国家补贴收
入,冲减了计税所得额。
②1999年11月库房扩建工程,领用油漆、涂料等库存商品一批,该批库存商品的
采购成本共计126000元,按同类商品的不含税售价计算的销售收入应为152000元,企
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51840
贷:库存商品 12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840
扩建工程已于12月份完工。
③1999年9月以一批库存布料对某新建商城投资,库存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共
计为300000元,双方按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含税价协商确定的投资总价值为400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 4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66
资本公积 41880.34
注:投资总价经税务部门核实不低于正常市场价。
④1999年度该企业在职正式职工180人,实发工资总额324000元,已按计税工资
标准每人每月660元调增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并相应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超标准计提部分调增了计税所得额。但经检查发现企业未将雇佣临
时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调增计税所得额。1999年度雇佣临时工为20人,全年实
发临时工工资总额为240000元。
⑤1999年10月,将原购买的国库券通过证券交易公司转让出去,取得转让收入31
8000元,原国库券本金为300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长期投资 300000
投资收益 18000
年终企业作所得税申报时,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将18000元调减
了计税所得。
答:一、存在问题及账务调整
1.销售免税饲料的账务处理正确,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其作为纳税调
减项目冲减计税所得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
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项用途
的,都应并入纳税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性收入,如果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
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业务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冲减原纳税调整减少额13000元。
2.扩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属于非生产项目领用外购货物,应按采购成本计算并转
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不是领用自制产品,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应转出进项税额=12
6000×17%=21420(元),账务调整如下:
借:固定资产 442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84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420
3.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计算正确,账务处理正确。企
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对于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未包括对外投资,而是规
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
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雇佣临时工的工资未计入工资总额是错误的。京国税[1999]190号文明确
规定:企业雇佣临时工和返聘人员纳入计税工资考核。此项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应
补作纳税调整增加额。
临时工超标准工资额=240000-660×12×20=81600(元)
临时工超标准计提福利费=81600×14%=11424(元)
临时工超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81600×1.5%=1224(元)
临时工超标准计提工会经费=81600×2%=1632(元)
5.转让国库券收入账务处理正确。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
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库券的转让所得(
参阅京国税[1999]190号文)应冲减应纳税所得额18000元。
二、应补退各项税款
1.应退增值税=25840-126000×17%=442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4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420
2.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3000+81600+11424+1224+1632+18000=126880(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126880×33%=41870.4(元)
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187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870.4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870.4
贷:银行存款 41870.4
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内容不调账,但应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
调整项目表。 (l200007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