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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录入时间:2000-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0信息】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 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在法定的时间(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并携带其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如实填写税务登记 表,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 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 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携带的证 件或资料分别是: 1、内资企业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 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 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 件;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复印件一份;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外国独资企业除外);房产证明复印 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 料。 3、个体经营者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核准 开业通知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证件及照片;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时,应使用钢笔填写,一式两 份,字迹要清晰、工整,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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