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药品赈灾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0信息】 我是一家制药厂的会计,1999年9月
份,我厂捐献一批药品用于赈灾。其中甘草合剂6000瓶,单价3.348元/瓶
(含税);康利诺12000盒,单价6.676元/盒(含税)。请问,我厂此种
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税多少元?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该制药厂将药
品向灾区捐献,属于税法中“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
6000×3.348÷(1+17%)×17%+12000×6.676÷
(1+17%)×17%=2918.77+11640.20=14558.9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