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加工和发出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0信息】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
两种应税消费品及委托前进工厂加工应税消费品C材料。1998年6月发生下列应
税消费品的加工与发出业务:
1月3日发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A产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同类产品的不含税
销售价格为180000元,实际成本为160000元,消费税率为5%。
2月6日发出自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一批,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同类产品不
含税销售价格为35000元,实际成本为32000元,消费税率为10%。
3月8日将D材料一批发运给前进工厂委托加工成应税消费品C材料,实际成本
为60000元。
4月10日以银行存款分别支付C材料的加工费3000元及按加工费数额计算
的增值税和运费200元,加工费的增值税率为17%。
5月11日,C材料加工完成后运回,并收到加工方代扣消费税的单据(代扣消
费税率为10%,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扣消费税额),以银行存款支付代扣消费税。
收回的C材料一半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半直接对外销售。
要求:
1.计算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额。
2.编制应税消费品加工和发出的会计分录。
答案:
1.(1)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80000×17%=30600(元)
借:在建工程 19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产成品——A产品 160000
2.(1)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35000×17%=5950(元)
35000×10%=3500(元);
(2)会计分录:
①借:应付利润 40950
贷:产品销售收入——B产品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
②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B产品 3500
产品销售成本——B产品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
产成品——B产品 32000
3.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前进工厂 60000
贷:原材料——D材料 60000
4.(1)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①计算加工费的增值税:
3000×17%=510(元);
②计算运费中可扣除的增值税:
200×7%=14(元);
(2)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前进工厂 31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4
贷:银行存款 3710
5.(1)计算加工方代扣消费税:
(60000+3000)÷(1-10%)×10%=700
0(元);
(2)会计分录:
①支付代扣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前进工厂 35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
贷:银行存款 7000
②收回C材料:
借:原材料——C材料 66686
贷:委托加工材料——前进工厂 66686
点评:
1.增值税为价外税,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含消费税,但计算
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2.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和应纳消
费税,按生产成本结转入“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账户。
3.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分配利润应视同于对外销售,按照对外销售业务
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计算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税金及销售成本。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受托单位代扣的消费税计
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如果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直接计入“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冲减最终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5.凡是需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一般也要缴纳增值税。
6.委托加工材料的运输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