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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如何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免税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 号”文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 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财 税明电[1996]1号"、"财税字[1996]21号"、文件规定,该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那么,建材企业该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免税呢? 企业首先须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申请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当月生产的建材产品的名称、型号、产销量、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所利 用的废品称、废品掺兑的体积比等。 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当月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当月所掺兑的废品体积折算过程;(四)当月 企业技术部门开具的产品配料通知单及生产车间的原料投入、产出原始记录(生产月 报表)。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难验证、数据测算后,制作资源综合利用情 况调查报告,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填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申报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审批表》后,签署审批意见,连 同《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地、市国税局审批。获得批准后,企业可持 《申报审批表》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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