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加工、制作业务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4/2000信息】 问:我在镇上开了一间门市部,工商
营业执照登记为装潢,我门市部的经营业务有以下几项:
1.代客户购材料铝合金门窗加工。
2.客户自购材料铝合金门窗加工。
3.制作招牌、牌匾(属我门市部材料)。
4.垂帘的制作和安装。
请问我的门市部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你从事加工、制作并负责安装业务,属于混合销售
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你从事的四项业务均涉及货物的销售、加工、制作并且负责安
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k20000403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