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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实行存货申报制度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由于增值税实行统一的购进扣税法这 一特殊的计算办法,从目前商业企业经营状况看,年度留抵税额的现象普遍存在。 分析其原因,一是市场经济促使企业之间销售商品竞争十分激烈。买方市场决定 着商品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老的商业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市场、购销渠道,采取 低销价或购销同价等销售形式;新的企业为了打开销路,采取薄利多销等促销手 段,以加快资金的周转。资料表明,企业销售利润率多数在3—5%之间,由于销 售利率低,购销差价相对很小,造成部分企业经营微利或亏损,没有增值额;二 是税法对商业企业计税价格、销售利润率无具体规定,税务部门面对商业企业的 漫天价格大战,高于或低于购进价格销售的现象束手无策;三是有些商业经营企 业税法观念不强,纳税意识薄弱,采取不正当的购销手段,如:收取回扣、分劈 差价、返还利润等销售形式,用销售收入不入帐的办法,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 目的。上述原因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造成企业一年甚至几年不能实现应纳税额的局面,给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和税 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在原有的申报办法基础上,采取 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实行存货申报制度。其理由如下:   一、税务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货物购销和库存情况,对企业当期税 金缴纳、留抵税额进行综合分析其真实性,便于掌握企业资金变化、资金周转等 活情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资料。   二、对企业偷税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实行存货申报制度后,企业对申报的数 额要负法律责任,起到制约企业虚增或套取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商品不记销售帐 等行为的作用。税务机关对企业虚假申报、不如实申报等现象一经查出,可做为 偷税手段的依据进行处罚。   三、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正常稽查,通过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综合分析, 对零申报、负申报、申报异常、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存货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物盘 点,可以全查,也可以对某种有代表性的商品进行抽查,如发现存货与申报不符,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这样既加强了税收征管,又为研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 题、税负在某个行业的变化提供内部资料。   关于申报期限,可以根据企业销售规模确定为按月、按季,随同其他纳税申 报资料一同上报。企业存货申报表的种类及表式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at9803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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