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
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
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
(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
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
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
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
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
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ay991001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