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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 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 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 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资用缴纳增值 税。                        (ay9910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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