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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 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 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 进销差价损失。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 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 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 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 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元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 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 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ay9910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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