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何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0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为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推动资源的综合
利用,同时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以及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四部门1999年1月6日印发
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经资源[1999]7号)的有
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申报免税的条件
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条件,即:“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
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申报免税的手续
凡符合免税条件,申请办理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量
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具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以及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区(县)国税
局申报免税并填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三)免税的审批
接到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资料后,主管区(县)国税局要严格审查,审核人
员要深入企业,就上报的情况及报表内容进行调查复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
核人员、税政科、区(县)国税局要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
一律不予免税。
(四)审批免税的期限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每年审批一次。 (m200001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