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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另开发票也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最近,望都县国税局在对铁柏水泥股 份合作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水泥,采取另外开具发票的办法向购买 方收取"养散金",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人员指出其做法错误,并责令限期补 缴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十分不解:"养散金"是代市养散办收取,企业未得任何 利益,而且另外开具了发票,也要缴增值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该企 业不能以"养散金"对企业无利或另外开具发票为由否认其价外费用的实质,应按 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aa991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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