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玻璃店收入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下岗职工,下岗后在本
镇街上开了一家玻璃店,经营范围:玻璃加工及花圈,经营方式:零售。去年调
整税率时,其它行业的国税税率都是4%,为什么我的国税税率是6%,税务部门
的负责同志给我解释说:你是服务加工行业,应该收取6%的国税税率。对此,
我还是不太明白,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纳增值税?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对照你的经营情况,既销售货物,又提
供加工劳务(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纳增值税的征收率应该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
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本通知所称‘商业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
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
上)并兼营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以
零售为主并提供应税劳务(加工劳务)是商业个体经营者,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应为
4%,当地国税机关应进行调整;但如果以提供应税劳务(加工劳务)为主兼营零售
货物,则为其他个体经营者,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应为6%,那么,当地国税机关
按6%征收率征收你应纳增值税是正确的。 (k20000105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