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及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
为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认定?2.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了销项税
金,是否还要“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增值税”?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
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
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
92号)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规定是,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了销
项税金并足额缴了税,自然不必补缴税款,但这种情况比较少。多数情况下,虚
开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按虚开发票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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