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以前向饲料生产厂家销售的玉米,该不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我单位是民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主
要经营鱼粉、豆粕、玉米等饲料原料。1999年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的供加工饲料用的玉米,均作为免税货
物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最近,税务稽查部门以国税发(1999)39号文
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不包括玉米为由,要求我单位补缴1998年度向饲料生产企
业销售的玉米应纳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国税发(19
99)39号文明确规定的“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是否有约束力?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l号)的有关规定,玉米是一种粮食,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一大宗饲料的范围仅限于糠款、
酒糟、油饼、骨粉、饲料及磷酸氢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
饲料。由此可见,尽管你公司销售的玉米是供饲料生产企业加工饲料用的。但玉
米本身并不是饲料。
国税发[1999]39号文件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
与此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
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但无
论销售对象是谁,这项规定的前提是销售饲料,而你公司销售的玉米是粮食,因
此不适用此项规定。税务机关要求你们补缴1998年度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公司销售玉米,应按13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h99100120214)